說好的兩個車位簽約後卻買不到:沒寫進契約的承諾,究竟誰該負責?

說好的兩個車位簽約後卻買不到:沒寫進契約的承諾,究竟誰該負責?

林先生買房的條件很明確:一定要有兩個車位。

房仲琳琳依照他的預算與需求,找到一間剛委託不久的房子。地點、格局、價格都很適合,林先生看完也相當喜歡,唯一的問題是,房子本身只有一個車位。

屋主得知後,很熱心地表示自己跟建商熟識,知道建商手上還有保留車位,可以協助林先生再買一個。

看起來,問題似乎解決了。

但林先生還是不放心,特別問琳琳:

「如果建商最後不願意賣車位,那怎麼辦?」

琳琳回答:

「可以在房屋買賣契約上註明,如果沒有買到第二個車位,買賣契約就無條件解除。」

因為有了這層保障,林先生才願意繼續與屋主談價格。

後來雙方價格談定,屋主也持續向建商詢問,希望能替林先生取得原車位隔壁的位置;如果隔壁不行,再看看建商願意釋出哪一格,預估價格大約是175萬元。

到了簽約當天,林先生甚至親自向屋主確認:

「第二個車位確定有嗎?」

屋主回答:

「建商有車位可以釋出,只是現在還沒確定是哪一個。」

這句話聽在林先生耳裡,是「車位確定買得到,只差位置還沒決定」;但屋主心裡想的,可能只是「建商手上有車位,我可以幫忙詢問,但不保證一定願意出售」。

同一句話,兩種理解。

偏偏就在最應該釐清的簽約現場,沒有人把這件事說破。

琳琳忘了提醒代書,也沒有將「未取得第二個車位,房屋買賣契約無條件解除」這項條件寫進契約。林先生以為自己已經受到保障,屋主則以為自己只是熱心協助。

三方就這樣簽約了。

簽約後,建商反悔不賣車位

沒想到簽約後,屋主通知琳琳:因為近期房價上漲,建商現在不想釋出車位了。

林先生當然無法接受。

他從一開始就說得很清楚,自己一定要有兩個車位,也是在相信「沒有買到第二個車位就可以解約」的情況下,才決定簽下這間房子。

現在第二個車位買不到了,他認為自己受到欺騙,要求無條件解除房屋買賣契約。

但屋主也不認為自己應該負責。

站在屋主的立場,他只是願意幫忙向建商詢問,並沒有保證一定能買到。況且,第二個車位不是這次房屋買賣契約中的標的,建商最後不願意出售,為什麼可以連已經簽好的房屋交易也一起解除?

直到這時,琳琳才想起來:

她確實答應過林先生,要把相關解約條件寫進契約。

但她沒有做到。

這場爭議真正的問題,不只是第二個車位沒有買到,而是買方、屋主與房仲都以為自己已經把話說清楚了。

其實,三個人談的從來不是同一件事。

買方說過「沒有車位就不買」,為什麼還不一定能解約?

從林先生的角度來看,他已經把條件說得非常清楚,也是在房仲承諾會加註解約條件後才簽約,要求解除契約似乎理所當然。

但房屋買賣不能只看買方曾經說過什麼,還要確認賣方究竟同意了什麼。

林先生提出「沒有第二個車位就不買」,只是買方提出承購條件;屋主願意協助向建商詢問,也不當然等於屋主接受「買不到車位,房屋契約就無條件解除」。

最關鍵的是,這項解約條件最後沒有記載在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契約中。

因此,林先生很難只憑自己曾向房仲提出過,就直接主張屋主必須同意無條件解約。

房屋交易中,真正的合意至少要經過三個階段:

  1. 一方提出條件。
  2. 另一方明確接受。
  3. 雙方把條件完整寫進契約。

少了任何一步,都可能在事後產生完全不同的解讀。

本案最明確的疏失,其實出現在房仲身上

買方未必能直接向屋主主張解約,不代表這次沒有人需要負責。

琳琳明明知道,第二個車位不是林先生「有最好」的偏好,而是決定他買不買的重要條件;她也親口答應,會協助將解約條件寫進契約。

既然如此,她就有責任正式向屋主確認是否接受這項條件,通知代書準備契約文字,並在簽約當天逐條確認內容已經記載完成。

但這些事情都沒有發生。

房仲不是把買方的話傳給屋主,再把屋主的回答轉告買方,就算完成工作。

哪一句話會決定客戶買不買,我們要聽得出來;聽出來之後,就要把模糊的說法問到清楚,把雙方真正同意的內容寫進契約。

如果林先生最後無法依契約向屋主解約,又因此遭到沒收已付款項或發生其他實際損失,他可能轉而向房仲及其所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。

這是房仲必須承擔的專業責任,不能用一句「我當時忘記了」帶過。

屋主可以熱心,但不能把「協助」說成「確定」

屋主願意替買方向建商詢問車位,本身沒有問題。

因為車位屬於建商,屋主確實無法完全控制建商最後是否出售。但正因為結果不在自己手上,屋主更應該把能承諾的範圍說清楚。

「建商手上有車位,我可以幫你問。」

「建商已經同意出售,只差位置尚未確定。」

這兩句話聽起來很接近,對買方來說卻是完全不同的購屋判斷。

如果建商尚未正式答應,屋主就應該直接告訴買方:

「我願意協助詢問,但建商是否出售、出售哪個位置以及最後價格,目前都還沒有確定,我無法保證結果。」

願意協助是一份好意,保證結果則是一項承諾。

不要讓好意在模糊的表達裡,最後變成雙方各說各話的爭議。

如果第二個車位是購屋前提,契約應該怎麼寫?

當買方明確表示「沒有第二個車位就不買」時,房仲應該在簽約前正式向屋主確認:

「買方以取得第二個車位作為購屋條件。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取得,買方要求無條件解除房屋買賣契約,請問賣方是否同意?」

屋主不同意,就如實告知買方,讓他自行決定是否仍要購買;屋主如果同意,就應該請代書把條件完整寫進契約。

而且,契約不能只寫一句「沒有買到車位即可解約」,還要把執行方式約定清楚:

  • 必須在什麼期限以前取得車位?
  • 車位的位置、形式與尺寸是否有限制?
  • 買方可以接受的價格上限是多少?
  • 由誰負責與建商洽談及簽約?
  • 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「未能購得」?
  • 條件未完成時,房屋買賣契約如何解除?
  • 已支付的款項應在幾日內返還?
  • 雙方是否另負違約或賠償責任?

條件越重要,越不能只寫一句大家看起來都懂、實際上卻可以各自解釋的話。

房屋買賣最危險的,不是談不成,而是大家都以為談成了

類似的問題,不只會發生在車位。

貸款成數不足能不能解約、屋主需要回租多久、什麼時候搬遷交屋、漏水由誰修繕、哪些家具設備必須留下——只要答案會影響一方是否願意買或願意賣,就不是順便說說的小事。

買方的正確立場,是把不能退讓的條件明確提出,並在簽約前親自確認契約真的有寫。

屋主的正確立場,是誠實區分哪些事情已經確定、哪些只是願意協助,不讓買方把可能性誤認為承諾。

房仲的正確立場,則是確認雙方談的是不是同一件事,並協助把合意變成可以執行的契約內容,而不是為了讓交易先簽下去,暫時用一句「應該沒問題」安撫所有人。

我做房仲這麼多年,始終認為,有些事情在簽約前講清楚,交易可能會因此破局;但這種破局,遠比簽約後才發現彼此認知完全不同,來得健康。

因為真正成熟的交易,不是急著把合約簽下來。

而是讓屋主知道自己承諾了什麼,讓買方知道自己承擔了什麼,也讓每一個足以影響成交的條件,都被白紙黑字留在契約裡。

沒有經過雙方同意,也沒有寫進契約的保障,終究只是一場期待。

Sally
Sal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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